本文只是在分享笔者个人对此案的分析与评论,意在讨论其背后的道理。因此,本文仅供读者参考,并不构成对该案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或其他意见。
基本案情
10月15日,主播“罗小猫猫子”在直播中喝农药自杀,经抢救无效去世引发关注。17日,家属称事发时直播间有网民起哄,考虑追究起哄者责任。死者友人称,死者患有抑郁症。
观点
可追究的是平台和家属责任,而不是网友责任。
分析
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,也即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、平的监管义务问题、以及家属的保护义务问题。
被害人自陷风险
此案中的危险行为(喝农药)的实行者是被害人自己,同时如果被害人已经成年,那么她也应该有对危险的认识与控制能力。毕竟,药是她自己买的,而且当时也不会有人可以强制她喝。因此,危害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,网友无需负责。
可以说的是,网友起哄显然是不道德的,我们也应该谴责他们,但是他们的行为应该并不构成犯罪。
平台的管理义务
首先,直播平台作为直播活动发生的实际场所(即使它是一个虚拟空间),运营方对其负有管理的义务。其次,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署了直播协议,因此直播平台有责任基于该业务,对主播在平台上的活动进行保护。
这里的争议在于,网友的言语是否可以被当作一种危险行为。在日常生活中,起哄显然不能算是一种危险行为,但作为网络空间几乎唯一的“行为”方式,直播间这一特定场域里的言语是否可被看作是某种“危险源”,有待进一步辨析。
虽然主播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,但是如果网友的言语在直播间这个特定场域有造成实际危险的可能,那么直播平台就有进行管理并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义务。实际上,目前已经普遍存在房管制度,就说明了直播平台具有这样的保护能力。
请注意这里的逻辑关係:平台并不是要保护主播在物理世界里的安全,而是要管理直播间里可能出现的危险源。而后者也要基于我们是否能将虚拟空间里的言论视作实行行为而定。
被害人家属的保护义务
后续报道中提到,去世主播长期患有抑郁症。如果该症状并没有影响受害人的行为能力,那么可做上述两点分析。但是,如果主播患有严重的抑郁症,并已经导致其丧失判断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,那么家属就有义务保护受害人,不应让其暴露在有可能伤害她的环境之中。如果家属没有尽到这一义务,相应应该追究家属的不作为责任。
注:本文提到了平台管理责任,但这里并不是想要扩大平台的监管权力。本文想要指出的是,平台其实已经有了管理的能力,也正在别的内容上使用着这一能力。对于本案所涉危险的管理,属于“能为”且“应为”却“未为”。
而所谓“限制监管权力”实际就是对平台管理能力在使用上的限制,也即区分什么时候可以使用这一能力,什么时候不可以。这就如同平台对仇恨言论的封禁,并不应扩大理解为对任何言论的审查。